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度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2019年,公司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对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决策程序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责。
一、 出席会议及履职情况
本年度,监事会完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换届工作。公司监事会召开了6次监事会会议,出席2次股东大会。
本年度,我们能够按时参加公司监事会会议和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每次监事会所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不存在监事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情形。
通过列席和参加公司在报告期内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我们直接、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了公司日常经营、投资和重大决策等情况;通过阅读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参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不定期审计工作,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整体运作情况。
2019年,公司大力推动了在售地产项目的有序去化,同时确保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施工节点要求,在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顺利完成既定目标。同时不断提升了物业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促进物业经营业务的稳定发展。报告期内,公司面对内外复杂多变的经营形势及房地产严峻的经营环境,又一次经受了市场考验,实现逆周期稳定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18亿元。
本年度,我们收阅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以邮件形式转发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等文件,并及时签署“文件收阅记录表”。我们认为,通过认真学习和阅读本年度上述监管部门下发的所有规定、通知、通报等文件,不仅能让我们及时了解证券市场的发展动态,熟悉规范治理的最新规定和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在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而且还促使我们深刻体会上市公司进行规范治理与强化
监管的重要性。我们将切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管作用,以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权益。
二、 公司监事会就2019年度的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依法运作情况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各项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董事及管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或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职员利益的行为,并富有成效地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任务。2.审查公司财务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检查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议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重点审查了房地产经营活动中招投标等业务运营情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大额资金往来项目等情况。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财务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募集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募集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4.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包括: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和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原则,交易定价合理,履行了规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任何损害股东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5. 重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情况。
6. 关于同业竞争方面情况
(1)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拟提请豁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提案》。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联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
上市公司规范化治理等要求,拟提请豁免其关于“千岛湖旅游综合体项目”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公司监事会认为:由于该项目的现实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变更方案为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在住宅方面的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该提案提请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方案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019年6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提案。
(2)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相关承诺事项的提案》。公司监事会认为:
华联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上市公司规范化治理等要求对相关承诺事项进行了变更、规范,程序合规、合法。本次变更相关承诺事项,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提案。
7.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2019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包含信息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2)未发现参与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8.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目前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较为完善,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并健全覆盖公司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内控制度体系有力保证了公司规范治理和日常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有力保障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我们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其他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