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李孝念)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认真的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切实地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审计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本人2019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2019年10月8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19年11月27日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019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 18次 | ||||||
董事姓名 | 职务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电话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李孝念 | 独立董事 | 6 | 0 | 0 | 6 | 0 | 否 |
本人参加了报告期内相关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的情况如下:
(一)2019年10月14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
(二)2019年10月14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三)2019年11月8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更改对外投资事项相关条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转让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友世纪”)股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增加公司现金流入,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1,000 万元转让持有的快友世纪 625,000股股权。
2、关于《公司向外部公司借款并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以持有快友世纪的 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向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借入资
金,其借款仅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该交易有利于公司运转,符合公司当时所需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外部公司借款并以持有快友世纪的 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关于《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变更)》的议案
刘伟与伟捷公司的实控关系与前期公告不符,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48450029 号”专项审计报告不符。议案中对“未发现刘伟与北京伟捷之间构成实际控制关系”系公司自查认定,未得到相关中介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对此关系的认定。对追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力度不够,且未就资金占用获取相应的补偿,可能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本人不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
4、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全资孙公司增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孙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业务规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增资事项。该事项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2019年11月26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黎万俊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经审查黎万俊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2)经了解黎万俊先生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认为黎万俊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3)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2019年12月2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将使公司获得收益,从而改善公司盈利状况。本次交易是在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组合,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及公司转让所持有的该子公司股份的事项。
(六)2019年12月9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关于《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变更》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虽取消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中关村担保提供的反担保,但同时补充了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反担保,反担保方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有利于支持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
(七)2019年12月9日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刘伟先生及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发展。此次反担保方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控股股东和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变更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向外部公司借款暨补充质押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将向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延期三个月还款并以持有公司参股子公司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股权补充质押担保是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的需求,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还款压力。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外部公司借款暨补充质押担保事项。
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针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积极发表建议意见,对公司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实施监督,对定期报告的相关事项认真审阅。
另外,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听取汇报并考核。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与实施、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等情况。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就相关事项进行及时的沟通,积极关注公司的相关信息和公司经营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获悉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发展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其他工作情况
(一)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二)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
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历次董事会的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的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后,注重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及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报告期内,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了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工作
2019年,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2019年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过程中所给予的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独立董事:李孝念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