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谊嘉信: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年—2022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可能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董事会制订了公司分红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

配原则,现金分红条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且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分红政策:

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⑵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⑶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制定该方案时需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采用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表决提供条件。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和生效机制

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发展或法律法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其他说明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