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9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为1,430,083,600.11元,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5,572,086.95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510,687,626.53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1,068,762.65元后,2019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714,503,324.30元,至2019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897,722,499.29元。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情况良好,根据《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考虑到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3元(含税)。若以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总股本881,446,270股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3,675,742.0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现就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就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专项说明及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截止2019年12月31日,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珠海泰坦新动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中2020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调查,现就《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实力较强、信誉良好,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的共计
514,70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事项。
十、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出售3C事业部、激光精密加工事业部和燃料电池事业部相关资产,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定价公允。本次资产出售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发
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湘莲 | 杨 亮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