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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0-043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根据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

(2)根据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相关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

(3)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上述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

(4)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2、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应按照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修订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3、报告期内修订的其他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不存在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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