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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杰电气”)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因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北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兴证券承接。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东兴证券、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信息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配股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约银行

签约银行银行账号截止日期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余额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11010401600006739792019/12/31综合能源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1,315.4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110501883600000010002019/12/31补充流动资金0.00

注1:募集资金使用完成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完毕。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040160000673979,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账户余额为13,154,778.0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综合能源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李子韵 、 于洁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9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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