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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米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0年4月)

原条款新条款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要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应包括:……(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要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应包括:……(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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