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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股东与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体现核心员工在公司发展和增长过程中的个人价值,鼓励核心人才长期扎根服务于本公司,以保证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为股东带来持续高效的投资回报,拟实施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为保证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一)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1.激励核心人才持续为公司与股东创造价值。核心人才是维系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与股东价值的关键所在,实施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旨在激励核心人才长期扎根服务于本公司,为股东带来持续高效的投资回报。
2. 降低核心人才外流产生的风险。核心人员稳定是保证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实施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体现了核心员工在公司发展和增长过程中的个人价值,是降低核心人才外流产生的风险的关键保障举措。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建立了股东与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了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
1.长期服务:鼓励核心人才长期服务公司,实现公司经营的长期稳定。
2.利益捆绑:确保核心员工和公司的利益实现紧密捆绑、高度一致。
3.风险自担:参与人自愿接受本计划,未来授予的计划额度根据公司股价变化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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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合规: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计划的设计与实施遵照公司治理、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模式和资金来源
1.员工持股计划分10期执行,每年1期,滚动实施,每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均为5年。
2. 在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达到董事会设定的年度净利润目标且不低于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前提下,以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提取5%的激励基金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提取激励基金后的公司净利润应保持增长且不低于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从2020年到2029年,共计提取10期激励基金。
3.每期提取的激励基金按份额授予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用于购入公司公开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长期持有,激励对象从公司退休或在计划存续期结束后提出归属申请,在得到确认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最终获得激励权益的归属。
4.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成本计量和核算。当年度计提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获批后,由公司授权的管理方在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或过户已回购的公司股票以及法律允许的股票。若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或配股的方式进行融资,员工持股计划有权公平参与认购。若公司已为员工持股计划回购公司股票,应先将已回购公司股票过户,不足部分再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预期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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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份额分配
(一)参与对象
参与对象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员工,以上人员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可以成为计划的参与人:1)参与人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2)通过公司年度考核;3)已在公司服务一定年限;4)岗位职级达到55级及以上。
(二)份额分配
1.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岗位目标和考核情况,确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名单和预分配比例;董事会确定每期参与人名单和份额分配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参与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2.参与人预期获得的股票数=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到的股票总数×参与人的预分配比例
3.参与人预期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所得金额×参与人的预分配比例。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不满足行权条件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终止该等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行权资格,其预期获得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收回,由该期其他享有行权资格的参与人按各自享有的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三)行权条件
1.正常情况下的行权条件
在职工作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参与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其预分配比例不作变更。
2.特殊情况下的行权条件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参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丧失其行权资格:1)参与人丧失劳动能力,其预分配比例不作变更;2)参与人死亡,其预期获得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3.发生以下情形,行权资格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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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人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从公司离职或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参与人擅自离职或主动离职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5年。
(二)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锁定期
1.若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过户已回购的公司股票或配股方式获得标的股票的,则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购买之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2.若员工持股计划以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则员工持股计划所获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延长存续期,但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持有人会议和管委会职责、召集及表决程序
由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一)持有人会议
1.以下事项需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1)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2)决定是否参与公司再融资事项;3)修订《管理规则》;4)授权管委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5)授权管委会或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6)更换管理方或托管人; 7)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的延长; 8)监管部门规定或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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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2.持有人会议由管委会负责召集,管委会主任主持。管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管委会委员负责主持。3.召开持有人会议,管委会应提前三天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参与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参与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参与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4.会议表决程序: 1)员工持股计划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处于存续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均有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3)每项决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参与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的,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参与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由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管委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参与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管委会成员1/2以上选举产生。
3.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参与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参与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管理方的对接工作; 5)决定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分配; 6)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4.管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委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委会决议的执行; 3)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管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主任召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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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委会委员,通知方式可以为邮件、电话、传真等。6.管委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管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需经管委会委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7. 管委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管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批准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组织实施每期员工持股计划。
2.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3.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 独立董事对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5.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管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监督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6. 公司授权证券投资部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管理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则》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7.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的延长等需由该期持有人会议按照《管理规则》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期限
1.管理权限:管理方根据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授权书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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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期限: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出售且资产分配完毕之日止。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与资产
(一)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员工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每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独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公司授权证券投资部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名称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最终以批准的名称为准)。
(二)该账户只能由管理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公司及管理方不得将专用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三)因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业务发展需要使用其他账户的,应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并遵守本规则约定之账户开立、使用等规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可以负责第三方托管,具体事宜授权证券投资部实施。托管人的职责以托管协议为准。
(五)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资产相互独立,且独立于上市公司及托管人的资产,上市公司、托管人及上市公司、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资产进行冻结、扣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分。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处置办法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则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预期获得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由资产管理方根据管委会的书面授权出售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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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方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且已出售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参与人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一条 授权人和管委会权利与义务公司作为授权人和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权利
1.监督资产管理方的运作,维护参与人的利益;
2.向管理方提供书面授权书。书面授权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权益处理、行使股东权利等;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向管理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方、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管理或委托管理方管理参与人的名单和份额;
4.授权人作为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人,负责召开首次持有人大会,选举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会员;授权管委会向管理方提供书面授权书及签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各项合同;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参与人权利和义务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作为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对该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照预期获得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
(二)义务
1.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2.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参与人不得转让其预期获得员工持股计划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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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包括将其预期获得份额进行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管理规则》另有规定外,参与人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遵守《管理规则》规定。
第十三条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部作为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权利
1.自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按照《管理规则》及该期管委会书面授权,对该期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资产进行管理;
2.在取得该期管委会书面授权的情形下,行使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3.有权根据该期管委会提供的书面授权书(书面授权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权益处理、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况)进行投资管理;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在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为参与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2.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依据管委会/参与人的要求,每年度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保证管委会/参与人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4.妥善保存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5.保证所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相互独立,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分别投资、管理,分别记账;
6.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接受授权人、管委会和托管人的监督;
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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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除外;
8.在资产管理期限到期或终止时,按照《管理规则》及管委会书面授权书,妥善、及时处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分配事宜;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1.税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2.费用:包括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管理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五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草案。
2. 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3. 董事会审议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并负责对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名单进行核实。
5.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的合法与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董事会审议通过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管理规则等。
7. 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后即可以实施。
9.股东大会批准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后,由董事会组织实施每期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确定每期参与人名单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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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核心员工长期服务持股计划审批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净利润目标设定、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提取年度激励基金、确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及预分配比例等。
2. 授权董事会办理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取消参与人的资格、参与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参与人的继承事宜等事项。
3. 授权董事会对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4. 授权董事会办理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5. 授权董事会对每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方、托管人的变更作出决定。
6. 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实施年度内,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7. 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十七条附则
1.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2.核心员工长期持股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3.核心员工长期持股计划草案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