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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股东回报计划》、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先核查,认为中勤万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2003年至2019年,中勤万信已连续17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在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并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审计工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我们对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

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意支付该所年度审计费用180万元。

六、关于公司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在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均是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关联交易事项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骁悍: 王 震:

高沛勇: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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