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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20年4月17日以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以岭主持,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9年度在任的独立董事王雪华、季绍良、王震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0-046)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四、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勤信审字【2020】第105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5,825,294,498.8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501,070.03元。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提议2019年度实施如下利润分配预案:

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3,717,463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10,356,480股,即1,193,360,9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支付该所年度审计费用为180万元。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预计2020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合计金额在3,378万元以内。

此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以岭、吴相君、吴瑞、李晨光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公告编号:2020-047)。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进行部分修改,并就《公司章程》变更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每一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注:《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额

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购买短期理财产品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但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中心具体操作。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周三)下午14:30时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2)。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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