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董明晓)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出席了公司2019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有关要求,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进行汇报:
一、2019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19年度,本人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在2019年度召集和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19年度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2019年,本人亲自出席了5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1、2019年3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2019年3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总经理、高管、董事会秘书、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2019年年薪、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期限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2019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对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2019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2019年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审议和表决重大事项的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进行现场调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累计超过10天。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对公司的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的依法运作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避免出现违规情形。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继续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充分发挥公司优势,做强做大公司业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夯实内部基础管理工作,把公司打造成为“管理科学、决策透明、内控严谨”的值得投资者信赖的上市公司。
以上为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独立董事(董明晓):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