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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图新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688081 证券简称:兴图新科 公告编号:2020-009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后续的工商变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0万股,于2020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名称: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Wuhan Xingtu Xinke Electronics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60.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音视频编解码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的开发、生产、维修、技术股务及批发兼零售;音视频处理软件和指挥调度系统软硬件(含视频会议软硬件、指挥大厅显示软硬件、指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音视频编解码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的开发、生产、维修、技术服务及批发兼零售;音视频处理软件和指挥调度系统软硬件(含视频会议软硬件、指挥大厅显示软硬件、指挥
挥大厅控制软硬件、图像传输软硬件、图像处理软硬件)、通信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多媒体通讯产品(专营除外)、智能穿戴设备、应急指挥系统的开发、技术服务及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网络及系统集成安裝;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监控设备的批发兼零售;单位自有房屋租赁;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弱电工程;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研发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活动)大厅控制软硬件、图像传输软硬件、图像处理软硬件)、通信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多媒体通讯产品(专营除外)、智能穿戴设备、应急指挥系统的开发、技术服务及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网络及系统集成安装;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监控设备的批发兼零售;单位自有房屋租赁;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弱电工程;雷达情报分析处理软硬件,无人靶机、训练器材、靶场设备、激光模拟训练系统,智能训练系统、后勤保障装备、靶标训练系统;人工智能服务;云计算服务;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研发及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分析决策系统。智能感知,无线电侦测,无线电干扰。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36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公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四)审议单项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或绝对值超过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含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金额,下同); (十五)审议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项委托资产价值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审计的净资产5%的委托理财;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事长1人。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公司单项购买、出售资产价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单项资产购买、出售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批准;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九)审议批准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单项对外投资事项; (十)审议批准担保债权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单项资产抵押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单项委托理财事项;对于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批准;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交易金额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低于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交易金额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或绝对值低于300万元(以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批准。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低于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批准; (十三)审议银行贷款或其他借款;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快递、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三日。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快递、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三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出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条 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条 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增加第一百五十二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意见;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 八、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 八、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快递、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快递、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快递、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快递、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特此公告。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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