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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稞酒: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1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白酒研发、生产、销售;其他酒(其他蒸馏酒)研发、生产、销售;包装装潢品制造;动物养殖(野生动物除外);进口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出口本公司自产的青稞酒系列;谷物种植;粮食收购;饲料生产、销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结果为准)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白酒研发、生产、销售;其他酒(其他蒸馏酒)研发、生产、销售;包装装潢品制造;动物养殖(野生动物除外);进口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出口本公司自产的青稞酒系列;谷物种植;粮食收购;饲料生产、销售;生物科技开发;糕点食品、麦片、代用茶类、植物生物科技提取物、食品添加剂、化妆品、饲料、 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以及其他农副产品类的研发、生产、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完全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任何批准程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 控股股东与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
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 …… 控股股东与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的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的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4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5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审议批准证券投资以及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九)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6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7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
98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10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11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一)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一)忠实、勤勉、谨慎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
12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3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1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
15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6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授予董事会投资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向其他企业投资和委托贷款的决定权;授予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其他对外投资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均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 (六)委托理财:授予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审议批准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向其他企业投资;审议批准超出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权限,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其他对外投资,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均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 (六)提供财务资助: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 ……
17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对外捐赠事项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1.投资(不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向其他企业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授予董事长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对外捐赠事项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1.投资(不含向其他企业投资):审批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但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其他投资,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
18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19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的投资(不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向其他企业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的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向其他企业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 ……
20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务负责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21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被提名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2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监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223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应说明董事会对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依法检查公司的财务; ……
2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25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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