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波重科”、“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报时间:2020年4月 |
保荐代表人名称:周协、董淑宁 | 保荐机构编号:Z275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联系人 | 周协、董淑宁 |
联系电话 | 010-5680016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 内 容 |
发行人名称 |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517 |
注册资本 | 106,738,000元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波 |
实际控制人 | 张海波 |
联系人 | 冉婷 |
联系电话 | 027-8702862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6-07-13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07-19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情况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规定对海波重科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和内容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阅,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 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预约、编制、报送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3、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照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公司治理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等情况。 经核查,海波重科经营有序,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应程序。 |
项目 | 情况 |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予以督导和重点关注:①上市公司独立性;②内控制度;③内部审计;④信息披露;⑤关联交易等。 经核查,上述各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 |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督促海波重科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保荐代表人未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事前对有关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保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及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共培训两次,其他方式培训若干次,培训重点为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股份增减持、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关联交易管理等。 |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一直保持密切关注,并对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出具了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同时持续关注重大合同的履行进展。 |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严格按照深交所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
项目 | 情况 |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关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相关人员均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变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募募投项目延期、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历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另外,保荐机构按期出具了对公司的跟踪报告。 |
13、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 无 |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报送本保荐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并督促海波重科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会议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 说 明 |
变更保荐代表人 | 持续督导期内,海波重科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出于本次公开发行工作的需要,海波重科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于2018年9月27日与本保荐机构签订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同时与原保荐机构长江保荐承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平安证券委派周协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投入建设已完成,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按照法规履行相应程序,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募投项目专户尚未完成注销,本保荐机构将关注公司募投项目专户注销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
周协 董淑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