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556,871.46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555,687.15元。公司合并年初未分配利润236,285,349.71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合计为256,402,826.54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342,227,805.01元,其中盈余公积33,751,686.99元。
根据《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考虑到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73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561,71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票回购、限制性股票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
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审批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预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