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和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财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降低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

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

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基本准则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开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实施,金额以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投资)预测金额为限,且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所有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的期限均在3年以内(含3年)。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后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开展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的,由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在净资产2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2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资金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

(二)公司销售部门、物流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资金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财务部负责对每月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监督。

(四)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管控方案和处罚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总裁负责在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在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决策。

第十二条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资金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资金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汇率管控工作小组(半数以上人员通过)、财务副总、总裁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资金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

资金划拨。

(四)资金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相关业务原始合同、单据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资金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盈亏情况报告汇率风险管控小组、分管副总裁、总裁。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

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