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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1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 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2019修订)(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二)变更日期

1、公司按照财政部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 会〔2019〕8 号),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三)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 号)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格式调整之前的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未发生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号——债务重组》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业务等事项,执行该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2019修订)(财会〔2019〕9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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