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遵守职业道德,按时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真实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