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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日期:2010-10-1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 地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 票 代 码: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 层B2 单元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 层B2 单元
    电 话: 0591-87871818
    传 真: 0591- 87844763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 署 日 期:2010 年10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钦舟公司 指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 称: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龙大厦19 层B2 单元
    3、法定代表人:杨萍
    4、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园整
    5、注册号码:350100100006771
    6、企业代码:19235200-X
    7、企业类型:民营企业;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的批发、代购代销。(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9、经营期限:自 2007 年 06 月15 日至 2045 年06 月22 日;
    10、税务登记号码: 35010019235200X
    11、股东姓名:毕德才先生、王云萍女士
    12、通讯方式:电话:0591-87871818 传真:0591- 87844763
    13、实际控制人:毕德才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结构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毕德才先生(持有钦舟公司85%的股份)、王云萍女士(持有钦舟公司15%的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
    毕德才先生系钦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 名 职 务 性 别 国 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毕德才 董事长 男 中国 中国 无
    王云萍 / 女 中国 中国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东百集团17.47%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
    月内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基本方式
    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钦舟公司将取得东百集团17.47%股份,毕德才先生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钦舟公司与毕德才先生于2009 年6 月29 日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钦舟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 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7.47%)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毕德才先生(详见2009 年7 月2 日公司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协议签订后,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0 年5 月12 日,钦舟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毕德才先生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毕德才先生应将其持有的东百集团17.47%股份返还给钦舟公司。由于毕德才先生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钦舟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给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将毕德才先生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变更持有人为钦舟公司。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毕德才先生所持有的东百集团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毕德才先生不再持有东百集团的股份,钦舟公司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方式取得东百集团17.47%股份而成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东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发生变化,仍为毕德才先生。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钦舟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东百集团的负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钦舟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解除东百集团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3、钦舟公司、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五节 资金来源
    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东百集团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钦舟公司在未来12 个月内没有对东百集团的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钦舟公司为东百集团的控股股东,将确保东百集团经营的延续性,同时,保证东百集团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不影响东百集团的独立性。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 个月,钦舟公司与东百集团未发生任何形式的重大交易。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东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本报告涉及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闽执行字第181 号《执行裁定书》和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泰执行字第436 号《执行裁定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钦舟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杨萍
    日 期:2010 年10 月13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州市817 北路84 号东百大厦
    股票简称 东百集团 股票代码 6006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福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
    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信息披露人是否对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
    以上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
    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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