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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关于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金额不超过1亿人民币等值外币,期限不超过3年的内保外债业务。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内保外债又称跨境直贷,通过该产品可实现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银行借款,通过境外银行较低的资金成本,满足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内资银行通过开具融资性保函的方式,为境外银行(即受益人)提供担保,境外银行在收到境内银行的保函后直接将融资款项划至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公司即可使用。

2、借款额度和合作银行

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公司根据现有境内授信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以及提供的综合内保外债条件,授权董事长决定境内外合作银行。

3、借款利率

根据境外市场利率窗口情况,公司将外币借款利率综合成本原则控制在不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相对同期的人民币贷款成本有明显优势。

4、业务期限

本次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开展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

5、实施额度

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根据公司收汇情况可分期实施。具体业务办理由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按照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二、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目的

1、通过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可以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为公司降低融资成本;

2、实施内保外债业务不受境内银行人民币贷款规模限制,随时放款;同时该业

务不需新增授信,操作较为便利。只利用现有银行的授信额度,将境内银行 的授信额度转化成为境外银行的授信额度。

三、实施内保外债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担保风险。

内保外债业务的实施前提是已有的内资银行的授信额度。内保外债的实施是直接使用内资银行现有信用授信额度,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和质押给内资银行的前提下,由内资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保函等形式获得境外银行的贷款。如特别情况下需提供担保或者质押,需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故内保外债业务的担保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2、利率风险。根据境外利率窗口情况,公司原则选择借款利率综合成本不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窗口期进行实施,如超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国内人民币同期同档市场利率水平,需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故利率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3、汇率风险。内保外债业务获得的境外借款为外汇,可使用公司出口收到的外汇偿还,不需要购汇还款。所借外汇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提前结汇或者匹配货币掉期等套期保值手段,规避汇率风险;可通过提前结汇转成人民币资产,进行相应的理财投资,获得远高于外汇资产的收益,由此起到对冲外汇汇率风险的作用;此外,具体业务操作时采取分批分次操作,匀平汇率波动风险。故总体而言,汇率风险可控性较强,风险对冲手段相对丰富。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内保外债业务进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控各种风险,必要情况下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内保外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内保外债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可以为公司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为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公司实施内保外债业务不受境内银行人民币贷款规模限制,随时放款;同时该业务不需新增授信,操作较为便利。同意公司开展内保外债业务。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实施内保外债业务可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实施内保外债业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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