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2019年度本公司拟分配现金红利,以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
以上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对2019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进行了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中涉及董事薪酬/津贴的部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
营需要而发生的,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 为保持审计工作连贯性,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进、徐钦祥、范博、黄绍刚、张国强、孙光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进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徐进、徐钦祥、范博、黄绍刚、张国强、孙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名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汪维云、陈利民、林国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进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汪维云、陈利民、林国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部分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至人民币25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 | 陈利民 | 林国伟 |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