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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二人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人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 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 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监事会议于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二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理由,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召集监事会议时,应于开会前三日向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记载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材料。
第十五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经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