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财会[2017]22号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前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同时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准则要求,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对公司当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依照新准则要求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将更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将于2020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9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通知作出的相关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进行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