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因此,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方案中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釆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事项,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发行工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表示一致同意。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转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喻荣虎(签字):
周学民 (签字):
徐景明(签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