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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聘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担任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22日,东百集团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东百集团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东百集团聘请兴业证券担任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兴业证券继续履行华福证券关于东百集团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职责。

鉴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兴业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后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19年11月28日,东百集团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办理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 目内 容
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16层;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0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吕泉鑫、詹立方
联系人及电话吕泉鑫:0591-38281727 詹立方:0591-3828172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 目内 容
中文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693
法定代表人施文义
注册资本人民币898,229,148元
注册地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4号-185号(除178-1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8号东百大厦24层
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郑淑芳
联系人郑飚:0591-8381513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5年3月31日
本次证券上市流通时间2018年4月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百集团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尽职推荐阶段工作由原保荐机构华福证券完成。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兴业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在持续督导期内的规范运作主要开展了下列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8、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9、每年对上市公司定期现场检查一次,定期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事项,并出具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作为东百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于2016年3月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文件,于2016年3月9日取得第16043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鉴于资本市场环境及监管政策等的变化,且东百集团已通过自有及自筹资金完成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建设工作,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2020年1月20日,兴业证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东百集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2020年3月23日,东百集团及兴业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0]20号),中国证监会根据《行政许可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终止对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东百集团积极配合兴业证券实施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间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东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东百集团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百集团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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