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2020年4月30日
3. 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257 | 大湖股份 | 2020/4/23 |
二、 取消原因
公司原定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公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大湖股份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0-014)。
因公司2020年1月21日通过现金方式收购了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华康”)8%股权,且同时委派公司董事长罗订坤先生代表上市公司在东方华康担任董事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公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大湖股份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8%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罗订坤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条规定,因关联自然人罗订坤先生在东方华康担任董事,东方华康应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故本次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事项应构成关联交易,并应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议该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经公司核查,本次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转移资源或义务的情况,但由于程序判定错误,公司在本次审议中发生程序错误,后续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重新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另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或解释。鉴于公司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二次问询函尚未回复,公司认为本次交易事项需要进一步磋商、核实和补充相关资料,且对交易所问询函提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完善。
综上所述,经公司审慎考虑,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续公司将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交所公司监管一部相关监管函件要求,全面核实本次现金收购资产事项并及时回复问询函,中介机构也将就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 所涉及议案的后续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取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对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