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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以通讯表决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虽然公司净利润为正,但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依旧为负,故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实际担保余额为0亿元。同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余额为

3.05亿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担保行为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

三、关于2019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的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9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等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慎查验,对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意见

对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2020年度报酬总额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和经济责任制等确定,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拟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提案提交人资格、提交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提案的

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推荐的第八届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我们对上述提案中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无异议,同意将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九、关于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长期挂账应付款项事项。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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