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兰花集团莒山煤矿转让采煤机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上述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我们核查了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额未超过年初预计总额。公司结合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公司拟与兰花集团续签《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铁路专用线租赁合同》,拟按评估值向兰花集团莒山煤矿转让采煤机设备及库存备件。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