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与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银行等相关机构经办人员;
(八)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九条 公司发生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并应当在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山西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起法律诉讼,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山西证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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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职务 | 亲属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