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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发生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经审阅,我们认为《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0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1、2019年度公司高董事、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按照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度薪酬计划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议案内容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度薪酬计划。

六、关于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前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情况良好,为公司增加了资金收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在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为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本次申请综合授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

九、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洋 吴 瑛 李 淳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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