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修订公司章程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 |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经董事会决议后亦可在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注册地,经董事会决议后亦可在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