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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修订公司章程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修订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修订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修订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起六个月内将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起六个月内将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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