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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7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四条

原文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修订后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第六十三条

原文内容: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机构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研报告。董事会的具体权限是:

1、公司发生的交易(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升发项日)未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即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内;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2、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的其它担保(含质押担保、抵押担保和反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即可。

3、公司将公司资产对外质押或抵押,替公司自身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即可。

4、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未同时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即可:

(1)关联交易总额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关联交易总额不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含5%)。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总额同时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扣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部分)。

修改后内容: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机构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研报告。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与同一个关联人累计发生的交易或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

金额达到前二项标准的;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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