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参照行业及地区薪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核制定的,有利于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张 曦:_____________
张 雷:______________
程建春:______________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