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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7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审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调整后的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190号),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机构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六、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苏州东联环保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联环保”)。预计发行对象东联环保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将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东联环保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条件,公司引入东联环保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与东联环保签署的《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联环保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战略合作事宜切实可行,符合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与东联环保签订《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加快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作进度,确保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江平 章军 周中胜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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