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广信材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300537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公告编号:2020-031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运营需要,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修订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新增。该条款之后涉及的相关条款数依次顺延。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息,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职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会网络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公司股份;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五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且得票占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者当选。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六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且得票占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者当选。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监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因获选的董事、监事达不到本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缺少或者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会时生效。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 4、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第一百一十四条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4、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七)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 ……本条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向其他企业投资和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本条上述规定未达到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标准的,无论向其他企业投资之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一百一十五条 ……(七)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且作出决议。 ……本条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向其他企业投资和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七)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的交易、融资事项、证券投资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第一百一十七条 ……(七)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的交易、融资事项、证券投资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
第一百三十条 ……(二) 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第一百三十一条 ……(二) 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缺少、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任职要求……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九十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告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告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次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新增。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