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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7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相关事项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现有总股本193,027,5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5,442,206.72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指导意见,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能够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管2019年薪酬情况及2020年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法》、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制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结合自身2020年度工作计划及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出2020年高管薪酬方案,有利于公司发展策略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相关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是公司发展的需要,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江苏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和发展需要。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建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上述担保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双方业务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我们一致同意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九、关于拟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职国际在公司审计工作中遵照中国会计师独立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独立,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该规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龙基王 涛陈 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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