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 2017 年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会计政策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准则主要变更内容情况如下:
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情况
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