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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7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要求进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三、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 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没有发生与 (证监发[2003]56)、(证监发[2005]120)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四、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公允地反映2019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

五、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和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盈利状况和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适度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

九、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十、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天健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续聘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十一、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系根据目前国家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下所作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十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决策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主业、提升持续盈利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充分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专项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了相应承诺。我们一致同意本措施和承诺,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惠芳、杜烈康、倪宣明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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