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CE FILM&TV CO., LTD.(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策中心1号楼401室)
2020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零年四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策影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一)互联网发展带动影视消费需求增长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催生了文化生产、传播、消费方式的深刻变革。由于信息具有多元化、个性化、便捷、时效性强、覆盖范围广等因素,国民对互联网和移动智能设备的依赖日益加强,网民数量日益增加,消费者的观影需求因此被进一步挖掘。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9年8月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较2018年底新增网民2,598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1.20%,较2018年提升1.6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网络视频用户人数的持续上升推动了我国网络视频行业收入规模的稳步增长,也为本项目的实施带来了内生需求。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19
29,80038,400
38,40045,730
45,73051,310
51,31056,400
56,40061,758
61,75864,875
64,87568,826
68,82673,125
73,12577,198
77,19882,851
82,85185,449
85,449
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90000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 |||||||||||||||||||
我国网民规模及手机网民规模统计 | |||||||||||||||||||
网民数(万人) | 手机网民规模(万人) |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H1 |
年5月发布的《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在线视频市场规模在2018年达到1,871.30亿元,2014-2018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8.29%。在网民规模持续增长、宽带布局深入渗透的同时,互联网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以及公共服务线上化步伐加快,消费渠道扩大,为影视产业的变革发展带来外生需求。
数据来源: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和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IPTV、OTT等传播载体的普及,新媒体正以迅猛态势发展成为主流的影视、资讯传播渠道。新媒体基于其多元化、多渠道、双向互动的特征,拓宽了影视剧的覆盖人群,提升了影视剧的观看体验,实现了跨越时间、空间的观剧需求。以网络视频为主的新媒体市场快速发展将扩大影视剧市场的整体需求空间,为公司扩大影视制作规模增加了市场需求保障。
(二)用户付费模式兴起带动争抢优质资源
国家大力开展知识版权保护措施,有利于付费视频市场的增长。付费业务自2010年逐渐推出,早期因受盗版影响而用户增长缓慢。2014年“剑网行动”推出,盗版行为受到严厉打击,推动了网络自制内容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网络视频版权保护和正版化进程的推进,各大网络视频平台大力推广并培养网络视频用户的付费习惯。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的数据,近年来中国网络视频用户付费比率保持快速增长,至2018年已达到53.1%。如今,我国网络视频的用
248.8
404.3
404.3
641.5
641.5
728.8
728.8
49.3
49.3
74.4
74.4
228.5
228.5
440.6
440.6
516.2
516.2
19.0
19.0
55.3
55.3
467.1
467.1
100012001400160018002000
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 ||||||||||||||||||
2014-2018年视频内容行业市场规模 | ||||||||||||||||||
在线视频市场规模(亿元) | 泛娱乐直播市场规模(亿元) | 短视频市场规模(亿元) |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户付费商业模式已基本成型。
数据来源: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虽然近年来用户付费比率增速减弱,但行业仍处在内容红利阶段,优质原创内容的盈利驱动力较为明显。头部影视作品将为视频平台的带来巨大流量,同时将拉升视频平台付费用户数、付费率和ARPU值,增强用户黏性,故成为视频平台抢夺的重要资源。因此,为了获得优质版权、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视频企业大量采购优质影视作品版权或加大自制、定制影视作品投入,为公司实现重点打造精品剧作的目标建立了可行基础。
(三)版权交易额增长,影视剧前景可期
在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扶持、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精神消费需求增加、影视播出平台竞争优质头部内容等综合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电视剧版权成交量不断增加。根据艺恩咨询数据显示,国产电视剧的版权交易额持续上涨,于2012年突破100亿元,于2015年突破200亿元,之后增速略有放缓,2008年至2018年实现年均复合增长率19.89%。在影视版权交易活跃、交易额持续走高的情况下,我国影视行业未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8.1%
11.7%
11.7%
17.0%
17.0%
35.5%
35.5%
42.9%
42.9%
53.1%
53.1%
44.4%
44.4%
45.3%
45.3%
108.8%
108.8%
20.8%
20.8%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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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 ||||||||||||||
中国网络视频用户付费比率及增长率 |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数据来源:艺恩咨询
(四)市场供需向健康化发展,精品稀缺内容地位凸显
就供给端而言,近年来我国出现电视剧持证机构数和发行量双降的趋势,内容生产端的供给侧改革成效初显。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数已从2014年的137家降至2019年的73家,行业持续出清。在台网统一标准的新规则下,备案、生产、取证、首播的内容作品数量进一步下降,行业洗牌加速。产业升级过程中,只有组局能力但缺乏体系化产品质量管控能力的制片公司将被淘汰,优质资源向头部化、精品化、平台化的大型制片公司靠拢。
51 | 55 |
222 | 223 |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 |||||||||||||||||||||||||
我国电视剧版权交易总额(亿元) | |||||||||||||||||||||||||
交易总额(亿元) |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411 | 429 |
14,942
14,94217,703
17,70315,770
15,77015,983
15,98316,540
16,54014,912
14,91213,470
13,47013,726
13,72610,646
10,646
-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18,00020,000
-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20,000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 |||||||||||||||||||||||
我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统计 | |||||||||||||||||||||||
部数 | 集数 |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数据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国产电视剧获准发行量近年来逐渐走低。但是,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18年、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在2015-2018年网络剧备案数量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单部网络剧的平均网络播放量由2015年的0.72亿次上升到2018年三季度的7.18亿次,网络剧已进入流量向头部集中的精品内容竞争阶段。
数据来源: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
由此表明,我国影视市场供应端逐渐由“量变”转向了“质变”。由于我国影视作品供应基数较大,在播放端承载能力基本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一剧两星”政策出台、观众审美转变及舆论导向等因素,导致部分作品由于无法“上星”、无法得到播出机会或发行结果不甚理想而陆续遭到淘汰,由此带来的低收益也迫使供给端亟需加强对作品的质量及效益考量。由此,我国影视制作开始由大体量、质量参差不齐的状态逐渐走向高品质、精细化。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的我国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统计,近年来我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部数、集数均呈现下降趋势,产业供给关系逐渐向健康化发展。
就需求端而言,随着我国影视剧观众观剧品位的不断提升,内容精品化、付费化、受众细分化等趋势进一步确立。“付费观影”、“平台会员”等模式的推广与渗透下,渠道方不再把流量作为唯一的购剧标准,而将购剧成本、会员留存度等作为统筹考量指标,优质电视剧、头部精品剧依然是市场稀缺资源,需求不
0.72
0.72
2.56
2.56
5.53
5.53
7.18
7.18
0 1 2 3 4 5 6 7 8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 ||||||||||||||
我国网剧上线总量与单据播放量 | ||||||||||||||
网络剧数量(部) | 平均单部网络剧播放量(亿) |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断提高,普通电视剧和精品电视剧的价格差异化愈发明显,“内容为王”的时代已经到来。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把握发展机遇
从国家角度,在多重国家政策的号召下,文化传媒行业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出 “到2020年,实现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文化企业”、“扶持演艺企业创作生产”、“发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协同效应,为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供金融支持”等发展目标及鼓励措施。国家政策利好文化产业消费升级,形成良好的资本导向,有利于文化产业扩大投资规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行业进入快速转型升级时期,影视传媒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内容生产端,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抓住行业机遇,不断创造深入人心、弘扬国家精神与民族文化的优秀作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提升国家软实力。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切实提高影视业务产能和质量,丰富影视剧内容媒体库资源,锤炼精品影视作品,遵循公司“内容为王”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把握行业发展机遇,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满足精神消费需求,加强文化建设
从人民角度,文化建设深入渗透到群众生活质量、公众素养、当代价值、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文学艺术繁荣发展能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拓展人民对文化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持续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同时泛娱乐领域等文化消费习惯逐渐形成,居民对文化娱乐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更加旺盛。然而,我国现有文化建设的水平与群众精神消费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需补齐短板,提高区域、城乡文化发展的均衡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影视传媒产业作为群众普及度较广的文化窗口,必须承担起加强群众精神文化建设的重任。公司在业内率先成立了专门研究主旋律作品的大剧研发中心,制定了“人民为本、规划先行、匠心创作、精良制作”的创作导向,题材研发紧跟宏观导向,储备并研发符合新时代特色和社会需求的影视作品,力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积极响应国家文化建设的需要。同时,公司从消费者出发,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辅助,在内容作品播出方式、美学理念等方面持续创新,积极响应群众精神消费需求。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助力公司继续针对人民文化娱乐需求、审美需求等进行合理开发与导向,创造出群众接受度更高、追求更高艺术水平与深厚文化底蕴、制作更加精良的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群众精神消费与文化建设的需求,为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坚定前行。
(三)有利于顺应行业发展,紧跟市场需求
从行业角度,受观众审美品位不断转变、受众群体多样化等因素影响,市场对影视作品的剧本情节、服化道、演员演技、后期制作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内容为王”的市场趋势导致影视传媒行业对头部精品剧的需求愈发旺盛。为满足市场需求,影视公司需要不断加大对优质剧本、主创团队、演员阵容、制作特效等方面进行优化。同时,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媒体影响力不断提升,“台网互动”、“台网联播”、“会员付费”等诸多创新播出方式使得优质头部影视作品供不应求,平台竞争也将影视行业逐步从追求新增流量的发展阶段,步入强化消费者粘性的新阶段,对制片方的制片能力、产品品质提出更高要求,精品影视作品内容价值不断凸显。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聚焦主业,挖掘优质影视资源储备,顺应行业发展导向,打造出符合时代需求、符合市场需求的精品头部剧作,巩固行业地位,保持市场竞争力。
(四)有利于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
从企业角度,资金实力是决定影视制作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影视剧投资制作项目存在前期投入较大、不确定影响因素较多、回款周期较长等特点,导致资金储备不足的影视公司无力承担投资规模较大的头部精品剧制作,
或在产销规模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企业经营利润无法在短时间内及时回流补充资金。因此,优质影视作品的高门槛导致了影视剧行业目前呈现头部集中的现象,资金雄厚、人才充足的影视公司能够在优质影视作品竞争中脱颖而出。同时,近年来随着新媒体播出平台的日渐壮大和完善,播出端出现各大卫视、地面频道和新媒体播出平台群雄竞逐的局面。各类播出平台竞相购买优质电视剧资源,导致头部剧的交易价格快速上涨。精品影视剧打造符合公司“内容为王、产业为基、华流出海”三大战略,将有效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
近年来,公司快速发展,已推出多部市场热度、影视评价较高的精品剧作,但仍有较多优质作品储备亟待深度开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公司挖掘更多精品影视作品,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行业口碑,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加大多元文化融合
从全球角度,文化多样性、全球化、信息化深入发展,文化交流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世界范围内多元思想文化交锋频繁,刺激了大量优秀作品与思想火花的诞生。影视传媒产业作为影视文化内容的生产端,亟需根据时代需要、文化认同需要,精细打磨出反映我国民族文化的优秀影视作品,同时带动衍生品输出,提升文化自信。
近年来,国产影视剧制作水平显著提升,文化影视企业纷纷借助海外流媒体平台对外输出国产影视剧集,大大提高了国产剧集海外曝光度,拓宽了海外客户群体。公司正积极拓展海外渠道布局,加快“华剧场”的海外频道落地,加强影视节目从华语地区向非华语地区的传播覆盖,不断丰富影视内容的题材和形式。目前“华剧场”授权范围已涵盖传统媒体、网络电视、视频网站及酒店、航线点播平台等。同时,公司通过建立全球娱乐合伙人联盟和中国电视剧出口联盟,与华纳、索尼、福克斯、ITV、YouTube等国内外顶级传媒集团开展深度合作,于YouTube拥有超百万订阅量,有利于整合全球的优质内容资源,引领中国内容产业的升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把握时代发展机遇,挖掘优秀影视资源,集中力量调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潜心打磨出一批符合核心价值体系与
时代发展背景,拥有民族传统文化积淀,同时吸纳多元文化精粹、品质精美的多元化精品影视作品,更好地响应多边文化融合、提升民族文化自信与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的需要。
(六)有利于紧跟国家和产业政策提升数字化转型能力
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4K超高清电视节目制作与交换参数值》行业标准,对我国4K超高清电视节目技术格式进行了规范。2017年4月,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出要加快新型灯光、音响、机械、视效、特效、智能展示等研发应用,提升艺术展演展陈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2017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三五”发展规划》(新广发〔2017〕150号),指出要加快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广播影视深度融合,开发智能融合终端和高清、超高清、互动电视、电视图书馆等新业态。要加强科技创新,构建现代传播体系,加快广播电视智慧化发展和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升级。
2019年2月,工信部、广电总局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印发《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电子〔2019〕56号),指出要大力推进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和相关领域的应用。预计到2022年,我国超高清视频产业总体规模超过4万亿元。超高清视频内容资源极大丰富,网络承载能力显著提高,制播、传输和监管系统建设协同推进,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基本健全,形成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在各类政策支持下,国内多家广播电视台以及冬运会等展播,已积极开展对于超高清技术的尝试。为了紧跟国家和产业政策导向,践行提供超高清内容资源的目标,公司本次拟投资建设超高清和虚拟演播室应用,促进主业影视作品与时代技术的融合。
(七)有利于抓住时代技术机遇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超高清摄影摄像技术能为电视用户提供更清晰、更逼真的视觉体验,将有效改善现有内容资源的分辨率、色域、动态范围、帧率和量化深度。该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提升公司影视作品质量,提高对于高品质要求客户的吸引力。虚拟演播室技术能打造出更逼真、更宏大而更细致的影像场景,该技术应用将有效提升公司
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水平以及实现数字化影棚的探索。
相对于日本、欧洲和美国,我国超高清电视和虚拟演播室技术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环境、产业支撑条件、节目业态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等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由此导致超高清和优质特效内容尤为缺乏。因此,公司亟需借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契机,抓住本次技术升级机遇,提升公司作品的品质等级,不断创新,优化管理分发效率,实现全业务流程的数字替代,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八)有利于满足营运资金需求,为业务规模扩大提供保障
公司主要从事影视剧制作、发行及衍生业务,公司主营业务的有序开展依赖于把握优秀影视资源机会、增加优质内容储备、打造精品口碑作品,雄厚的资本实力将推动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发展。受行业内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等特点综合影响,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及投资项目数量的不断增长,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随之扩大,公司将面临营运资金缺口增加、营运资金周转能力下降等问题。本次发行拟使用36,909.04万元所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从而集中更多资源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公司业务规模将得以扩张,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有所增强。
(九)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4.12%、
45.62%及46.26%,总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金额为435,999.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金额为160,238.63万元,公司短期存在一定流动性压力。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债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系公司合理使用财务杠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中长期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战略目标的稳步实施,有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为公司未来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有效缓解公司业务发展所面临的流动资金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从而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为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夯实基础。
第二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选择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
(一)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6.26%,流动负债金额为43.60亿元,其中短期借款金额为16.02亿元,公司短期存在一定流动性压力。同时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完全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
(二)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第四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则:
派息: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合理性。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司本次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方式方法合规
(一)符合《暂行办法》关于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本次发行方式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盈利条件限制。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之规定。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今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最近三年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如下: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769,704,221股为基数,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7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65,479,056.1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1,755,673,70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 26,335,105.5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0年4月公布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755,673,70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5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26,335,105.5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最近二年均正常分红,且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均为100%;公司最近二年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综上,公司现金分红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之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未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之规定。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业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体系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够独立运作、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之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公司募集资金符合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00万元(含2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影视剧制作项目 | 261,256.00 | 173,398.96 |
2 | 超高清制作及媒资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 10,384.46 | 9,692.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6,909.04 | 36,909.04 |
合 计 | 308,549.50 | 220,000.00 |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为影视剧项目的投资、拍摄、制作与发行,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影视剧制作项目、超高清制作及媒资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未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为投向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傅梅城、赵依芳夫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实施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情形。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符合《暂行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规定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3)发行对象无境外战略投资者。
因此,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问答》)的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一款的规定。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52,670.21万股(含52,670.21万股),若本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二款的规定。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为2015年11月12日,距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超过18个月,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三款的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款的规定。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暂行办法》、《发行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第六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七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汇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0年9月底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20,000.00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为375,583,94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1,755,673,701股的30%。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假设公司2019年度分红于2020年7月实施完成。
6、根据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9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6,705.62万元。考虑到2019年影视行业整体处于深度调整期,结合行业及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假设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2018年度增长10%;(2)与2018年度持平;(3)较2018年度下降10%。假设公司2020年非经常性损益与2018年持平。
7、为便于测算,假设2020年度不存在除本次发行外的其他因素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
10、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项目 | 2018年度/2018.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总股本(万股) | 177,320.86 | 175,567.37 | 175,567.37 | 213,125.76 |
假设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8年度减少1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1,122.32 | -146,705.62 | 19,010.09 | 19,010.0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2,112.75 | -158,426.20 | 10,901.48 | 10,901.48 |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690,129.70 | 692,397.72 | 525,464.25 | 525,464.25 |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692,397.72 | 525,464.25 | 541,840.83 | 761,840.8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83 | 0.11 | 0.1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90 | 0.06 | 0.0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83 | 0.11 | 0.1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90 | 0.06 | 0.0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06 | -24.17 | 3.56 | 3.2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75 | -26.10 | 2.04 | 1.85 |
假设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8年度持平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1,122.32 | -146,705.62 | 21,122.32 | 21,122.3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2,112.75 | -158,426.20 | 12,112.75 | 12,112.75 |
项目 | 2018年度/2018.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690,129.70 | 692,397.72 | 525,464.25 | 525,464.25 |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692,397.72 | 525,464.25 | 543,953.07 | 763,953.0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83 | 0.12 | 0.1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90 | 0.07 | 0.07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83 | 0.12 | 0.1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90 | 0.07 | 0.0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06 | -24.17 | 3.95 | 3.5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75 | -26.10 | 2.26 | 2.05 |
假设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8年度增加1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1,122.32 | -146,705.62 | 23,234.56 | 23,234.5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2,112.75 | -158,426.20 | 13,324.03 | 13,324.03 |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690,129.70 | 692,397.72 | 525,464.25 | 525,464.25 |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692,397.72 | 525,464.25 | 546,065.30 | 766,065.3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83 | 0.13 | 0.1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90 | 0.08 | 0.07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83 | 0.13 | 0.1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 | -0.90 | 0.08 | 0.0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06 | -24.17 | 4.33 | 3.9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75 | -26.10 | 2.49 | 2.25 |
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
÷SS=E
+NP÷2+E
i×M
i
÷M
-E
j
×M
j
÷M
±E
k
×M
k
÷M
其中:P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当期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
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
为报告期月份数;M
i
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
j
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
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
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P
÷SS=S
+S
+S
i
×M
i
÷M
–S
j
×M
j
÷M
–S
k
其中: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
为期初股份总数;S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
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
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
k
为报告期缩股数;M
为报告期月份数;M
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
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P
/(S
+S
+S
i
×M
i
÷M
–S
j
×M
j
÷M
–S
k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P
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二、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对股东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积极推动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争取早日完成影视剧的制作并实现销售,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的利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大策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傅梅城、赵依芳夫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