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经纬辉开”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签署《应收款项清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经纬辉开、长沙显示与丰瑞嘉华签署《应收款项清偿协议》,是由各方自愿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合理、审议程序完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签订《应收款项清偿协议》。
三、关于公司实施超额业绩奖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超额业绩奖励是根据公司与永州市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4名业绩承诺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超额利润奖励”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超额业绩奖励。
独立董事:李小平、柳士明、娄爽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