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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署<应收款项清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5%以上股东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应收款项清偿协议》可以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降低经营风险,对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具有现实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司签订<应收款项清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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