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8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江汀先生,副总经理王海先生,副总经理章文华女士的书面报告:江汀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王海先生因年龄原因辞任副总经理;章文华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经理职务,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江汀先生、王海先生、章文华女士确认与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其他因辞任须提呈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江汀先生、王海先生、章文华女士上述职务的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海先生、章文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江汀先生为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8,726,563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8%;通过常州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0,297,653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7%;合计持有公司19,024,21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5%。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其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管理。
江汀先生、王海先生、章文华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他们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李辉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范军亮为副总经理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魏星为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总经理温月芳女士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经审议,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进一步优化了公司领导班子,有利于完善“专业化、年轻化”的干部队伍,符合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李辉先生、范军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魏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辉、范军亮、魏星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李辉先生简历
李辉:男,1976年8月生,毕业于中科院山西煤化所,博士学历,副研究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4月至今先后任公司氧化碳化车间主任、技术部部长、氧化碳化技术总监、副总工程师等职务。李辉博士长期从事高性能碳纤维研发和生产,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超过20年的碳纤维一线实操积累,作为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完成多项科技部“863”、“973”项目,发表论文10余篇,作为发明人拥有多项专利。
李辉合计持有公司69.3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附件2:范军亮先生简历
范军亮:男,1978年8月生,毕业于中科院山西煤化所,博士学历,副研究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5月至今先后任公司生产二部部长、纺丝车间主任、技术部副部长、纺丝技术总监、副总工程师等职务。同时,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多项科技部“863”、“973”项目、中科院加强性创新方向性项目及多项横向开发项目的研究工作;参与并落实科技部“十一五”T700级碳纤维工程化项目并通过科技部取样验收及客户的稳定评价,在国内居于领先水平。范军亮博士在碳纤维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在产业化一线积累了设计、安装调试、生产及科研等丰富经验。
范军亮合计持有公司50.1万股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附件3:魏星先生简历
魏星,男,1982年5月生,毕业于江苏科技大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到2013年10月就职于盖茨液压技术常州有限公司,任财务主管,2013年到2014年就职于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任中国区会计经理。2014-2016年就职于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6-至今任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一职,2019年10月23日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魏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