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通知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的调整,不涉及会计估计变
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
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通知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规定程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