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初东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初东明,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初东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2月20日,初东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泉华”)股份累计11,721,991股,占京泉华总股本的6.512%。2月21日,初东明买入京泉华股份 1,353,850股,卖出京泉华股份 7,055,500股,持股比例降至3.344%。2月24日、25日,初东明分别卖出京泉华股份2,084,150股、3,936,191股,将所持京泉华股份全部卖出。
初东明在首次买入京泉华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京泉华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初东明作为京泉华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初东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3.1.8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初东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初东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京泉华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初东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