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其他违规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7年度至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其他违规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