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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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 |
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20)第441ZA5905号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隆利科技公司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审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资料是隆利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隆利科技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
本审核报告仅供隆利科技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债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