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金炳荣本人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9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本年度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金炳荣 | 4 | 2 | 0 | 2 | 0 | 否 | 1 |
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2、 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提供的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对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进行了充分披露。2018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偶发关联交易已按法律法规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本人对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公司没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4、 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2,976.2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8元,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18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该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6、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为了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前述三家子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康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张江支行、华夏银行陆家嘴支行、中信银行虹口支行申请总计人民币1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1年,其中单笔担保协议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本人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7、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8、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 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本人同时认为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交易流程规范透明,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11、 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出售控股子公司江西飞龙部分股权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减少亏损,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在不低于江西飞龙账面净值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出售江西飞龙部分股权。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8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丰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授信贷款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算);2019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丰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杭州余杭支行和杭州联合银行科技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2019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和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算)。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以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 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9年上半年,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关联交易2051.47万元,主要为销售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等,未超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批通过的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综上,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4、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控股公司杭州丰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其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银行授信额度内,根据具体情况签订担保合同。上述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本人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且被担保方已承诺以自有资产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1、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对提名推荐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2、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方案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3、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层充分交换了意见。
四、现场检查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并查阅有关专业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必要时进行现场调研。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会对公司事先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好必要的准备;在会议上能够明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各项表决权,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0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证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金炳荣2020年4月23日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孙大建本人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9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本年度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孙大建 | 4 | 3 | 0 | 1 | 0 | 否 | 1 |
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2、 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提供的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对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进行了充分披露。2018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偶发关联交易已按法律法规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本人对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公司没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4、 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2,976.2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8元,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18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该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6、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为了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前述三家子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康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张江支行、华夏银行陆家嘴支行、中信银行虹口支行申请总计人民币1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1年,其中单笔担保协议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本人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7、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8、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 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本人同时认为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0、 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交易流程规范透明,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11、 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出售控股子公司江西飞龙部分股权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减少亏损,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在不低于江西飞龙账面净值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出售江西飞龙部分股权。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8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丰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授信贷款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算);2019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丰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杭州余杭支行和杭州联合银行科技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2019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和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算)。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以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 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9年上半年,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关联交易2051.47万元,主要为销售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等,未超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批通过的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综上,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4、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控股公司杭州丰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其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银行授信额度内,根据具体情况签订担保合同。上述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本人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且被担保方已承诺以自有资产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1、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召集了四次会议,会议分别讨论以下事项:与审计机构沟通2018年度审计报告,讨论2019年度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听取公司每季度审计总结。
2、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核。
四、现场检查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并查阅有关专业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必要时进行现场调研。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会对公司事先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好必要的准备;在会议上能够明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各项表决权,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0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证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孙大建2020年4月23日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袁 朗本人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9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本年度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参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袁朗 | 4 | 4 | 0 | 0 | 0 | 否 | 1 |
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2、 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提供的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对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进行了充分披露。2018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偶发关联交易已按法律法规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本人对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公司没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4、 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2,976.2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8元,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18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该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本人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6、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为了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前述三家子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康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张江支行、华夏银行陆家嘴支行、中信银行虹口支行申请总计人民币1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1年,其中单笔担保协议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本人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7、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8、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 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本人同时认为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0、 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交易流程规范透明,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11、 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出售控股子公司江西飞龙部分股权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减少亏损,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在不低于江西飞龙账面净值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出售江西飞龙部分股权。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8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丰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授信贷款提供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算);2019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丰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杭州余杭支行和杭州联合银行科技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2019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仪器有限公司和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自银行批准授信之日起算)。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以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 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9年上半年,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关联交易2051.47万元,主要为销售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等,未超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批通过的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综上,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4、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控股公司杭州丰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其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银行授信额度内,根据具体情况签订担保合同。上述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本人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且被担保方已承诺以自有资产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1、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对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管理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充分发表了意见。
2、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间参加了四次委员会会议,会议分别讨论以下事项:与审计机构沟通2018年度审计报告,讨论2019年度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听取公司每季度审计总结。
3、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经营层充分交换了意见。
四、现场检查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并查阅有关专业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必要时进行现场调研。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会对公司事先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好必要的准备;在会议上能够明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各项表决权,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报告期内,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0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保证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袁朗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