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年1月制订,2011年2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11月第二次修订,2020年4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十九)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二十)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股东代码、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见附件一),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情况,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的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一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河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
(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
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省证监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内幕信息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解除劳动合同。
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四月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
序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股东代码 | 所属单位/职务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注3) | 内幕信息内容(注4)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注5)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6) | ||||||||||||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简称: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代码: 董事长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仅为必备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局、税务局等)的,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登记。因为本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是一项长期工作,为便于整理归档,填写时请注意保持格式的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表格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事项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果是公司内部人员登记,填写上本人名字;如果该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外部人员单位,只是由公司代为汇总存档,则保留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中小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证券代码:002132
序号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获取信息时间 |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 |||||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 |||||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上市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