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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3日以当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4月23日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张建胜先生、杨晓勇先生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郭志宏先生、赵志英女士、王莉婷女士、杨晓勇先生、张建胜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以下简称“述职报告”),上述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于2020年4月25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并将在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审计结果,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86,147,599.09元,营业利润98,188,398.04元,利润总额95,059,484.4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845,346.60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经大华事务所审计,母公司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43,523,489.33 元,按照母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4,352,348.93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75,641,779.71元,减2019年三季度已分配利润60,846,830.30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43,966,089.81元,母公司报告期末资本公积金余额为1,062,429,036.16 元。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计划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256,498,403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9,561,797股后的股份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0.5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60,846,830.30元。本次股利分配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83,119,259.51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次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公司201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编写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华事务所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2988号《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述文件均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事务所审计,经本次董事会批准报出,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八)审议《公司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编写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大华事务所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2987号《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上述文件均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章程修正案见附件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十三)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详见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十四)审议《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定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本次会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十五)审议《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核查意见。

五、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件一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日期:2020年4月23日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规定。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无需暂停交易。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或者通过上述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总资产的10%。 ②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总资产的10%。 ②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65%。 ③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
过65%。 ③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重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股东大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如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重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股东大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如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该政策调整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采取多种措施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如提供网络投票、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等方式)。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该政策调整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采取多种措施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如提供网络投票、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等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及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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